带薪年休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执行的比较到位,但在民营及私营企业中执行的并不理想,并且很多民营及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雇请的劳动者跟本就不知道其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下面就以案例的形式来以案说法。
案情
李XX于申请人于2011年11月到XX物流公司从事文员工作。2015年2月,XX物流公司将李XX辞退,并向李XX出具了辞退证明书。李XX在该物流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后李X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物流公司给付其带薪年休假未休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1、法律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了具体的规定。
2、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同时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并同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单位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该如何支付工资报酬:《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包括职工正常的工资,即单位除支付年休假天数正常的工资外,还应额外支付20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