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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单位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给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发布时间: 2015-03-25 14:25    

郭XX于2010年12月25日进XX服务中心食堂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

单位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给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案情:

郭XX于2010年12月25日进XX服务中心食堂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但该服务中心一直未与郭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该服务中心突然要求郭XX停止工作,郭XX与该服务中心交涉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服务中心给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有违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支持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至第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其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会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郭XX的仲裁请求,裁决该服务中心向郭XX支付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12月24日的双倍工资22000元,并裁决该服务中心与郭XX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额外的用工成本,即上述所说的双倍工资,且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法律会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间,除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所以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应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既是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在避免自己支付不必要的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