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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及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8-01-09 15:54    

邹某于2010年7月12日进入某建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及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邹某于2010年7月12日进入某建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邹某原工作单位市钢窗厂已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2010年7月后由邹某全额缴纳,某建材公司在邹某于其公司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4月28日,邹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未经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亦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3年3月10日,某建材公司管理人员陈某代表公司与邹某签订《项目经理绩效考核奖金合同》,约定每月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奖金额1元/㎡,年终结算一次性发放。2014年3月4日,陈某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邹某2013年度完成门窗安装面积总计8735㎡。2014年3月31日,邹某向某建材公司递交了《辞职审批表》,以“1.个人能力原因,不能圆满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2.意识形态原因,难以胜任本职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建材公司发放邹某工资至2014年2月,已核定的2013年度绩效奖金未兑现。邹某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某建材公司依法应将邹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支付给邹某,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某建材公司应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其对邹某欠下的2014年3月份的工资3500元。某建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邹某支付2013年度绩效考核奖金8735元。邹某2012年4月28日所受伤害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应不予支持。可按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由某建材公司承担,具体金额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法院判决及其理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情情况,并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

若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经交警部门认定非属于本人责任的,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劳动者未通过法定程序,经劳动保障机构认定为工伤,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受伤期间医疗费,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却未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劳动者可向所在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